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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冷长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7
浏览量:459

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1122日,王某驾驶自己所有的福田重型厢式货车,由新寨往贵阳方向行使,在直行过程中与同方向使由李某驾驶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地牌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贵州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贵新四大队于20111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大地牌重型厢式货车维修费用为8400元。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由该公司委托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运输途中的商品车进行查勘和核损,经核损已修复由4S店收下7辆车损失共计21983元。由4S店开出报价单,商品车已由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回重庆的5车核损共计68349元。王某所有的福田重型厢式货车某某保险焦作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0419日零时起至2011418日二十四时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因赔偿问题,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付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维修费共计2000元;

二、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付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维修费、车载商品车维修费及降价损失共计67712.4元。

冷长剑律师解读】

王某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应赔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损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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